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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7-07-0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字号:[ ]

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贵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检查、督办、考核等活动。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集体审议、会议表决、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编制各类招商引资、会展服务总体规划和专项产业招商规划。

(二)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和组织人事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安排;

(三)制定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四)签订大额度资金支付的合同;

(五)其他关系投资促进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市性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以下规定:

(一)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启动决策程序;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确定后启动决策程序;

(三)各处室(中心)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确定后启动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承办处室(中心)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确定后启动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启动后,由局长确定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中心)

第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决策方案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由决策事项的承办科室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必要时交局法律顾问提出审查意见。

第九条 组织公众参与,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建议。

决策方案形成后,应当通过本局网站或者贵阳日报等便于本市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途径,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公众关注的相关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公布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及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十条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 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

  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实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

对直接关系相关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对决策方案进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后,应当将各方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最后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并附说明材料(纸质及电子稿各一份)送办公室(综合处)进行合法性审查。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决策依据(需附纸质或电子稿);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办公室(综合处)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局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订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办公室(综合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连同送审材料发还给承办处室(中心)

第十六条 承办处室(中心)对合法性审查未获通过的决策方案,应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起草科室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分管承办处室(中心)的局领导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局长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中心)将合法性审查已获通过的决策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同意后,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获通过的,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集体审议阶段,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酝酿意见。承办处室(中心)一般应将决策方案有关材料(包括草案及说明材料)提前五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会议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承办处室(中心)负责人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办公室(综合处)人员向会议作合法性审查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讨论时,局长在会议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在充分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三)集体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会议列席人员(非局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四)作出决定。局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五)形成纪要。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局长签发后印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者应特别载明,记录入卷。

第十九条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局长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作出同意决定后,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应当通过本局网站或其他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依法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评估等工作,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中心)应当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检查、督办、考核评估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集体表决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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