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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产业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7-08-17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综合处字号:[ ]

(一)数据中心

要素优惠:

1、对数据中心项目实行土地“点供”政策。在基地建设投资10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黔府发〔2014〕5号)

2、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优先争取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范围,并按实际用电负荷给予资金补贴。(黔府发〔2014〕5号)

3、大型数据中心用电价格降至0.35元/千瓦时以下。(筑党发〔2016〕12号)

(二)呼叫中心

要素优惠:

1、服务外包呼叫中心用电价格降至0.46元/千瓦时以下。(筑党发〔2016〕12号)

2、拎包入住政府建好的呼叫中心职场的企业,场地租金给予“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筑呼叫办请〔2014〕24号)

3、通信资费补贴:通信资费运营商承诺“不高于周边省份、不高于北上广、不高于北方数据中心基地内蒙古”,享受通信资费最低优惠政策。 (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第11期工作简报)

财政扶持:

1、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呼叫中心产业,按认定日期之后一次性实际投入运营的坐席数量给予扶持。(筑府办发〔2015〕16号)

(1)坐席数50席(含)-500席,承接服务外包业务3户企业以上的呼叫中心,按每坐席2000元安排扶持。

(2)坐席数500席(含)-1000席,承接服务外包业务5户企业以上的呼叫中心,按每坐席4000元安排扶持。

(3)坐席数1000席(含)-5000席,承接服务外包业务10户企业以上的呼叫中心,按每坐席6000元安排扶持。

(4)坐席数5000席(含)-8000席,承接服务外包业务20户企业以上的呼叫中心,按每坐席8000元安排扶持。

(5)坐席数8000席以上,承接服务外包业务30户企业以上,承接5户以上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的呼叫中心,按每坐席10000元安排扶持。

2、对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新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 IT服务管理 (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筑府办发〔2015〕16号)

3、鼓励呼叫中心企业员工参加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CC-CMM)国际标准、4PS国际标准等有影响力的呼叫中心行业标准技能认定,对通过认定的呼叫中心企业员工给予500元/人的认证补贴。(筑府办发〔2015〕16号)

4、每年开展服务外包及呼叫中心服务技能人才培训规模达10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不少于200人)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可优先申请贵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评审。(筑人社发〔2014〕8号)

5、对培养、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服务外包及呼叫中心企业,按照培养和引进一名高级工1400元、技师1600元、高级技师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筑人社发〔2014〕8号)

6、服务外包及呼叫中心企业每吸纳1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筑人社发〔2014〕8号)

7、职业院校新开设或转型开设呼叫中心相关专业并经过市级专业评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相关专业每招生100人,给予补助2万元,最多补助10万元。(筑教发(2016)17号)

8、职业院校培养培训毕业生并推荐到我市呼叫中心企业顶岗就业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学校补助。(筑教发(2016)17号)

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成功推荐求职者到我市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企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只拨付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支付给个人。(筑人社通〔2015〕72号)

10、经呼叫中心企业自愿申请,凡坐席数量在100席以上500席以下的呼叫中心企业,可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认定;凡坐席在500席以上的,可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通过认定的可优先纳入年度就业见习计划,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招募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为3个月至1年,见习期间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筑人社发〔2014〕8号)

(三)电子信息产业

要素优惠:

1、电子信息产业用电价格降至0.46元/千瓦时以下。(筑党发〔2016〕12号)

2、鼓励重点扶持的互联网企业购买基础运营商数据中心服务,按企业年租赁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黔府发〔2015〕34号)

3、对互联网应用型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 万元以上,租用带宽达到2G以上,每年提供最高50万元的宽带租赁补贴,补贴期最多不超过3年。(筑党发〔2014〕29号)

4、世界500强、国内电子百强企业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投资5亿元以上建立研发生产基地,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县留存部分可用于支持项目建设。(黔府发〔2014〕5号)

5、独立法人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分别给予3年期300平方米以内、300至1000平方米免房租和部分房租减半资助。对入驻的重点互联网企业用房,给予3年房租减免。(黔府发〔2014〕5号)

6、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3年内免费提供一定面积的工作场所。(筑府办发〔2014〕19号)

财政扶持:

7、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开业奖励。对新通过CMM1-3 以上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双软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筑党发〔2014〕29号)

8、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技术或创新模式的龙头企业,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落户奖励。(黔府发〔2015〕34号)

9、省外大数据及关联企业总部迁至我省或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总部的,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的落户奖励。(黔府发〔2014〕5号)

10、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和150万元至200万元补助。(黔府发〔2014〕5号)

11、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投资额10%至2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筑党发〔2014〕29号)

12、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后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300万元。(黔府发〔2015〕34号)

13、对进行大数据成果转化应用的企业或团队,给予成果转化项目总经费30%最高200万元资助。(黔府发〔2015〕34号)(筑党发〔2015〕3号)

14、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黔府发〔2015〕34号)

15、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黔府发〔2014〕5号)

16、建立实训基地的企业,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奖励。(黔府发〔2014〕5号)

税费优惠:

17、互联网企业可优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黔府发〔2015〕34号)

18、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数据企业,从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省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投产运营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支持。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黔府发〔2014〕5号)

(四)电子商务

要素优惠:

1、电子商务企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积极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筑府发〔2013〕40号)

2、对入驻园区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第1-2年按租金50%补贴,第3-5年分别按租金的40%、30%、20%进行补贴。(筑府发〔2013〕40号)

3、对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的配送车辆予以办理相关通行证和临时停靠证。(筑府发〔2013〕40号)

财政扶持:

4、国内十强、二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园区设立全国性、省级以上区域性总部商务办公中心及建立仓储物流中心,投资10亿元和5亿元以上,总部年交易额达1000亿元和500亿元以上,本地区域性总部3年内年交易额达100亿元和50亿元以上的,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市、区(市、县)两级留存部分额度100%和50%的产业资金扶持,并给予1亿元和5000万元的项目投资奖励。(筑府发〔2013〕40号)

5、国际排名50 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贵阳市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500万元。总部设在贵阳并纳入统计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总部设在贵阳市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路演、宣传、营销推广等市场拓展活动,每年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筑党发〔2014〕29号)

6、在贵阳市注册、纳入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 万元、3000 元、5000 万元的 B2C 企业,分别给与50 万元、 70 万元、 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10 亿元、100 亿元的 B2B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部在贵阳市的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模式实现转型发展,通过电商模式实现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百货、超市和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餐饮、家政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补贴。(筑党发〔2014〕29号)

7、投资强度达每亩250万元以上且容积率大于等于0.6,投资额度达10亿元、5-10亿元、1-5亿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分别给予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区(市、县)级留存部分额度100%、50%、20%的产业扶持资金以支持项目建设。(筑府发〔2013〕40号)

8、允许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内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缴纳20%,其余在2年内缴足。(筑府发〔2013〕40号)

税费优惠:

9、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筑府发〔2013〕40号)

10、本地产品销售额占企业电子商务销售总额40%以上的企业,其企业税收奖励扶持在原基础上上浮10%。(筑府发〔2013〕40号)

(五)互联网金融

要素优惠:

1、互联网金融企业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拥有专业服务团队,具有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能力面向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孵化器,给予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最高不超过每年30万元的房租补贴和业务经费补贴。(筑府发〔2014〕36号)

投融资优惠:

1、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信用贷款、股权质押等方式开展融资,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行集合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它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筑府发〔2014〕36号)

财政扶持: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贵阳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收资本达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市、区两级政府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入库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连续3年奖励扶持资金。(筑府发〔2014〕36号)

3、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总部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总部,实行“一企一策”。(筑府发〔2014〕36号)

(六)大数据标准制定

财政扶持:

1、对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黔府发〔2014〕5号)(筑党发〔2015〕3号)

(七)大数据人才

财政扶持:

1、对互联网领域高层次人才,在编制管理、岗位聘用、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引进人才纳入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评审认定范围,“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享受《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黔府发〔2015〕34号)

2、聘用时间超过1年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前3年个人所得税中财政留用部分给予个人奖励;不属于《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规定对象要求的,在贵阳市购买住房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筑党发〔2016〕 12号)

3、互联网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1-3年和4-5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按年度给予全额和50%奖励。(筑府发〔2014〕36号)

4、对取得与所从事工作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每人50%最高5万元的学费资助。(筑党发〔2015〕3号)

5、对直接引进硕士及以上学历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税前年薪20万元急需紧缺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分别按每人1万元和10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通过“猎头”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每人“猎头”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对引进高技能人才的,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每人2000元、1600元、1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筑党发〔2015〕3号)

6、对拥有1名领军人才和3名以上核心成员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给予最高500万的创业启动资金;对已获得风险投资的,给予所得投资30%最高5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筑党发〔2015〕3号)

7、对获得国家、贵州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大数据产业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大数据相关发明专利的团队或人才,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筑党发〔2015〕3号)

8、大数据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技师资格证书及高级、中级和初级资格证书的,分别每人补贴2000和1600元,及1400、1200元和1000元。(筑党发〔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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